《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制作说明 | |||
索引号:01165921-4/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公安局 | 信息分类:公告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制作说明 | |||
成文日期:2023-05-08 09:34:12 | 公开日期:2023-05-18 09:34: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制作说明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政发〔2022〕4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公法制〔2021〕2303号)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法制总队组织人员对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审议稿)》(以下简称《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起草过程
法制总队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充分调研论证后形成初稿,于3月23日书面征求各盟市公安局及厅直相关部门意见;3月31日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4月7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对《清单》研提论证意见,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清单》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反馈意见与法学专家反复研究,对《清单》完成修改后,于4月27日书面征求厅领导和司法厅意见,并再次征求厅直相关部门意见。现已全部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清单》对15项违法行为的违法名称、违反条款、适用条款、需同时满足的适用条件等予以明确,简洁明了,易于操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5项,主要内容是网络运营商对电子身份认证的互认、对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处置违法信息、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和检查、支持帮助执法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1项,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1项,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7项,主要内容是制定保安培训计划、颁发结业证、保安学员和师资人员档案管理、培训费用、禁止转包委培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1项,安装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