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
索引号:01165921-4/2017-0000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公安局 | 信息分类:通告 | ||
概述:关于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
成文日期:2017-03-09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03-09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彩弹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邮寄、托运、使用、收购、提供、转让、赠送和擅自处置枪支弹药。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禁为非法改制或自制枪支弹药提供原材料和相关的工具设备。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和器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和制造器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全盟各地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锡盟公安局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