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公安机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 |||
索引号:01165921-4/2020-0002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公安局 | 信息分类:公告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公安机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 |||
成文日期:2021-09-1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09-13 11:28: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公安机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及锡林郭勒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我盟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3项涉企经营许可改革方式,制定本方案。
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法律依据
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三)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检查事项及时间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五)主管部门
由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进行审批。
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部分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法律依据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等相关规定。
(三)改革举措
不在要求申请者提供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审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材料时,不再要求提供,并由申请者辖区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四)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检查事项及时间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危爆物品可视化动态管控平台”及“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的依法处理。
(五)主管部门
由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进行审查,盟公安局进行审批。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法律依据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三)改革举措
旗县级公安机关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公安机关审核后当场作出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原程序办理。
1.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以在本级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安全审核)》(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公安局网安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
(3)旗县市(区)公安局网安部门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旗县市(区)公安局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旗县市(区)公安局留存入档。申请人执告知承诺书即可办理后续业务,公安机关不再发放额外证明文件。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旗县市(区)公安局留存入档。
(6)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仍按原程序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及表格约定的申请材料,旗县市(区)公安局网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实地检查,符合规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或实地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不实承诺行为分类
(1)轻微违诺行为包括:
①告知承诺书中的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不符的;
②信息网络安全员与实际人员不符的;
③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等与实际营业场所不符的;
④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轻微违诺行为的。
(2)一般违诺行为包括:
①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与实际不符的;
②未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
③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一般违诺行为。
(3)严重违诺行为包括:
①互联网专线接入凭证及内部IP对照表与实际不符的;
②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③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诺行为。
(4)虚假承诺行为包括:
①申请人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等申报材料;
②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诺书中办理条件的;
③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旗县市(区)公安局在告知承诺书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面核查、检查。
2.现场检查、核查应制作工作记录,归档留存。
3.通过检查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3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7日,严重违诺整改时限为15日,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主管部门
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