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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是指旗县级公安机关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公安机关审核后当场作出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为。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原程序办理。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以在本级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安全审核)》(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公安局网安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
3.旗县市(区)公安局网安部门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旗县市(区)公安局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旗县市(区)公安局留存入档。申请人执告知承诺书即可办理后续业务,公安机关不再发放额外证明文件。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旗县市(区)公安局留存入档。
6.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仍按原程序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及表格约定的申请材料,旗县市(区)公安局网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实地检查,符合规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或实地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不实承诺行为分类
(一)轻微违诺行为包括:
1.告知承诺书中的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不符的;
2.信息网络安全员与实际人员不符的;
3.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等与实际营业场所不符的;
4.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轻微违诺行为的。
(二)一般违诺行为包括:
1.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与实际不符的;
2.未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
3.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一般违诺行为。
(三)严重违诺行为包括:
1.互联网专线接入凭证及内部IP对照表与实际不符的;
2.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3.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诺行为。
(四)虚假承诺行为包括:
1.申请人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等申报材料;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诺书中办理条件的;
3.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四、监管惩戒措施
1.旗县市(区)公安局在告知承诺书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面核查、检查。
2.现场检查、核查应制作工作记录,归档留存。
3.通过检查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3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7日,严重违诺整改时限为15日,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事项办理的旗县市(区)公安局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投诉。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生效。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安全审核)(范本)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模板)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模板)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