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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6年8月16日8时10分许,有一些群众聚集于盟党政大楼,其中部分群众情绪比较激动,执行任务的民警图某在现场劝解聚集群众要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表达诉求时,有个别人员不听劝阻并上前殴打民警图某,使其摔倒在地,腰部扭伤。当日晚,图某共接到恐吓电话120个,此外,在微信群中涉及恐吓、辱骂图某的信息共一万余条,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给图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上访群众要依照《信访条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上访,理性反映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和静坐活动。
相关法律文献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侮辱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